2008-02-02|平安信托
照英美信托法的信托定义,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义务,约束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可以要求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未得到信托或者法律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大陆法系的信托法相比,英美的信托定义则强调信托的义务性质,指出了信托的两个基本特征:(1)信托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受托人接受信托后,只能按照信托文件及法律规定,实现委托人的愿望。(2)区分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所有权(即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受托人实际地控制信托财产,是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财产的实质利益,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者或者衡平法所有者,不仅享有信托的全部利益,并且有权强制实施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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