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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构成

2010-11-26|平安信托

信托是一种理财制度,信托当事人是为一定的财产利益而建立信托关系的,有财产才会有信托行为,信托行为的成立以一定财产的存在为前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财产而确定。可以说,信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规范信托关系必须规范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

第一,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第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应当是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或者说信托财产应当由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构成。如果信托财产不能合法转让或流通,就无法用来进行交易和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影响到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首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等。

(2)军用武器、弹药。

(3)淫秽的书刊、影片、录相带、录音带、图片等。以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信托财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信托是无效的。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

(1)城乡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使用权。

(3)烟草专卖品。

(4)麻醉品。

(5)探矿权、采矿权。

(6)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在信托设立前,应使该项财产成为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只有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该项财产的流通转让许可后,这种财产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以其设立的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具体应经过哪个主管部门批准,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