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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途

2010-11-26|平安信托

由于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公益信托的设立规定了审批制,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其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目的是在设立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的,不予批准,使信托的实现真正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信托法》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社会公益目的,而不得将之用于非公益目的。

从信托受益权的种类来讲,有的是本金受益,即受益人直接享用信托财产。有的是收益受益,即受益人的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收益。因此,在公益信托中,如果是本金受益,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如果是收益受益,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必须用于公益目的。比如某人以一百万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受托人将这笔钱用于建设养老院,受托人应当将这笔钱完全用于养老院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比如某人将一百万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将这笔钱用于买卖股票,将买卖股票所得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受托人应当将买卖股票所得完全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