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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进万家 | 是时候说一说家族信托的七大认识“误区”了!为家族信托正名!这七大认识“误区”你不得不知

2017-09-21|平安信托

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科学有效传承财富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强烈。作为国际公认通用的财富传承法律工具,家族信托在中国日益受到关注。家族信托被称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即使委托人去世后,信托也可以持续存在,继续执行委托人的意愿,持续管理家族财富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财产由受益人领用。

近日,一份由北京银行联合北京信托、中国社科院和中央财大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就指出:目前,中国境内已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1.8亿元。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

但是时至今日,普通公众等非信托专业人士对于家族信托的认识有一些质疑和误区,主要体现在:离岸信托是不是比国内信托好?国内法律是否支持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不是只适用于富人?婚前协议等民事契约是否可以取代家族信托等等。今天,我们就带大家走出家族信托的“七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有了完善的遗嘱,根本不需要家族信托

传统意义上我们最为熟悉的无疑是遗嘱,它操作起来简单,也适用于全部资产类型。但是随着现如今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观愈发成熟,需求愈发多元,对于大额资产和多类别资产,遗嘱的传承功能也有很多缺陷:

设立过程中存在许多变数:遗嘱一旦公开,这时候面临的是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争议,家庭矛盾很可能在当事人生前就爆发了。

税收成本:遗嘱肯定会涉及遗产税问题,虽然中国现在还没有正式课征此税种,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在起草中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且遗产税会进行向前的追溯;

缺乏债务隔离功能:立遗嘱人生前所欠的负债,在继承时须先用遗嘱里的财产去进行偿还,剩余部分才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转移到指定人的名下;

此外,遗嘱本身不具备融资功能,私密性也较差。

误区二:国内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财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毋庸讳言,中国信托业确实长期以来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上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还有人认为信托建立在二元所有权体制上,与中国的一元所有权体制不相适应。这方面,《信托法》采用了“委托给”这个特定的词汇,既不触及基本制度,也说明了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信托法》的具体条文中,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际上也就达到了信托的隔离功能。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家族信托大多数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确规则。中国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鉴他国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可以说是,有一个更好的开端。

误区三:只要设了家族信托,从此可以高枕无忧

家族信托只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工具而已,并且只是工具之一。一个信托工具远远不能满足一个家族的传承和整个家族财富不断保值增值的目的。

比尔•盖茨、巴菲特都在公开场合说过愿意将大部分财富捐给慈善事业,只留适当的一点给后代。这些财富创造者认为不劳而获的财富会腐蚀人类,让其丧失劳动的尊严,阻碍家族的后代做出创造性的选择。这些财富创造者认为长期家族财富的保有取决于每一代人都应充当第一代财富创造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自己的财富。

误区四:现在万事安好和谐,不急于设家族信托前信托

家族保障从生活安全开始,高净值家族需要防范家族成员的生命健康风险,比如家长辞世、夫妻离婚、成员内讧,以及企业恶化带来的债务风险等。部分富豪二婚、三婚甚至四婚属于“新常态”,所以家庭变故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

很多财富人士在赚到第一桶金后进行后续投资,二次创业。对于这部分人来说,通过正当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债券市场)融资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经营面临的风险就更大,如果没有风险隔离措施,不仅会输了未来,可能连现在也全都失去了。所以,家族信托一定要提前做,后期再设计是来不及的,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误区五:家族信托主要是转移财产、逃税的工具信托

家族信托是不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逃税的一个工具?希望大家能明确一点:非法财产不能够用于设立信托,即使设立信托也是无效的。《信托法》已经明确规定,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是无效的。不仅是中国大陆有规定,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信托财产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法律明确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委托人的财产必须是所有人的合法的、确定的财产。

《信托法》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如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是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的。如果说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已经出现明显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是当时不是到期债务,哪怕是资不抵债的状态,那么设立信托也是可能被撤销的,不仅是被撤销,如果说还有恶意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很多人认为家族信托可以被恶意运用,用来转移财产,逃债或者避税,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也是对家族信托的一个巨大的误解。

误区六:国内的信托没保障,要设就设离岸信托

不可否认在国外有一些离岸地的信托确实比较完善且具有税收优惠,如BVI、百慕大等等。但是问题在于,别人适用的未必对自身适用,而且在国外设立信托,有一些现实的情况和困难:

信托财产异地管理障碍;

信托财产的出境障;

信托利益入境障碍;

境外设立信托还有很多法律适用的管理、管辖等各类问题;

语言和距离。

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独特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其信托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管辖鞭长莫及的困境;最后,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因此,理智的做法是,根据自己资产所在地来决定到底采用国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

误区七:家族信托是富人游戏,和普通百姓无关

一提到家族信托,很多人脑海中浮现起的都是李嘉诚、巴菲特、洛克菲勒等全球超级富豪的形象,似乎它与普通百姓毫无交集。普通的中产阶级在面临父母年迈,子女年幼等情况下财产规划的问题,就不免心生顾虑。而现如今,作为转型发展的方向之一,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涉足家族信托领域。家族信托衍生出定制化、标准化等模式,门槛也越来越亲民。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独有的法律关系,家族信托可以满足高净值客户对于财产隔离保护、财富传承等需求。动辄10年甚至更长的信托期限以及偏向于保守、稳健的投资风格,也是其与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产品的区别。降低家族信托门槛,一方面是为了使这类财富管理工具更亲民,为中产客户群体的资产配置提供一条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满足了部分高净值人群乃至中产的“试水”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