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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加“港股通”投资范围的公告

2017-06-13|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司系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您/贵司与我司签署的《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可协商修改投资范围,但需提前二十个交易日向委托人定向公告。”因信托计划投资运作需要,现经委托人代表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经我司与委托人代表协商一致,本信托计划拟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投资“港股通”并同步调整“投资限制”。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投资范围修改
      现根据委托人代表申请和《信托合同》授权,我司和委托人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本信托计划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监管部门批准发行或上市的金融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创业板市场)、港股通、债券、期货、权证、回购及基金、其他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委托人公告后可进行投资。前述投资品种的投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范围进行限制。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可协商修改投资范围,但需提前二十个交易日向委托人定向公告。”

二、 投资限制修改
      本次投资范围修改后,《信托合同》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保管”中第13.1 款“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中第(3)项“投资限制”第(i)目同步修改如下:
(i)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5%(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证券不超过其总发行规模5%,流通股本(即上市公司股本-限售股本,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合同中所称“流通股本”均以此定义为准),的10%;本信托参与新股申购、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如因参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股票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应于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调整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三、 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特别风险申明及赎回安排
      本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相关投资风险,敬请委托人/受益人详阅本公告附件一《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特别风险申明书》,充分了解港股通投资风险。
如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本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2个开放日内(含第2个开放日当日),向我司申请赎回信托份额(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亦可赎回)。若委托人/受益人未在前述开放日内申请赎回,均被视作充分了解港股通投资风险、自愿参与港股通投资并自愿承担港股通的投资风险。在前述开放日届满后,信托计划可正式参与港股通投资。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贵司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13日

 

 

 

 

 

附件一: 
                                     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特别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业务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其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指令。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形式审查和执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受托人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盈利,受托人执行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问题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四)信托公司、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委托人/受益人应详阅并理解如下关于本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揭示条款:
投资港股通的风险:
① 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本信托计划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信托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② 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信托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信托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③ 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④ 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信托计划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信托计划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⑤ 汇率风险
本信托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⑥ 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本信托计划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信托计划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本信托计划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本信托计划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本信托计划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本信托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本信托计划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本信托计划账户的透支,本信托计划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⑦ 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本信托计划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⑧ 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本信托计划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⑨投资港股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
在不违反投资限制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委托人代表可能将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集中投资于港股通,从而产生投资港股通集中度过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