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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7-06-28|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我司于2015年12月23日发起设立了“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已经同意《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并与我司签订了《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第二十条20.2款关于受益人大会的约定如下:
20.2 出现以下事项而本信托计划文件未有另行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但信托计划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但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更换受托人、特定受益人,但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但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受托人与特定受益人一致决定召开受益人大会;及
(6)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根据2017年6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核准设立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2号),核准设立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且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承诺完成现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了结工作,并不再新增开展该类业务。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向我司出函(附件一),要求将“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项变更自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我司拟提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修改,并提议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的方式对信托计划文件的修改事项进行表决。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日”):2017年 7 月 28 日

二、会议召开方式: 书面通讯表决方式

三、提请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的议案
自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信托计划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通过公告修改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主体内容的相关表述。

四、参加会议的对象
召开日(含)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受益人。
如召开日之前某受益人已向受托人寄送议案表决书,但于该日之前赎回所持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的,则该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不再计入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受益人在召开日是否持有信托单位及其持有信托单位的份数以受托人的登记为准。

五、表决方式
1、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填写议案表决书(见附件一)并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填写议案表决书(见附件二)并签字盖章确认,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份,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2、受益人请于2017年 8 月10 日以前(含2017年8 月 10 日)将上述文件直接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我司,如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2017年8 月 10 日前邮寄至我司的,受益人可通过在信托合同、信托认购申请书填写的联络方式将议案表决书扫描件发送至我司,并同时补寄原件至我司。
3、受益人如对上述表决事项持赞成或反对意见,请在相应的表决栏内作“√”标识;表决栏双选或未选的议案表决书,将被视为弃权,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4、超过2017年8 月10 日未送达至我司的议案表决书或未能签名的议案表决书,视作无效票处理,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六、邮寄地址
收件人:陈璐、褚玲莉
联系电话:021-38631843/021-38639791
手机:13162521881/1801788877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3层
邮政编码:200120

七、议事规则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本次会议的表决规则及决议通过规则如下:
1、 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需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3、 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信托单位)的三分之二通过,则议案通过。
4、 由于与表决事宜与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具有关联关系,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应回避表决。

八、议事结果
(1)如表决通过受益人大会议案,自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信托计划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授权受托人通过公告修改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主体内容的相关表述。
(2)如表决未通过受益人大会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设立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2号),“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承诺完成现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了结工作,并不再新增开展该类业务”,以及《信托合同》第17.1条第(10)款第1项:特定受益人发生下列重大事件之“特定受益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履行特定受益人职责的其他事项”,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产生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决定终止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依据《信托合同》约定进入信托计划清算程序。

九、咨询电话
陈璐:021-38631843
董定赓:021-38631282
顾隽超:021-38633448
耿莲:021-20668462
特此公告!并感谢您对我司的一贯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6 月28 日


附:一、《关于申请变更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说明函》
二、议案表决书(自然人)
三、议案表决书(法人)
附件一

附件二

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文件修改的议案表决书

 

表决内容

赞成

反对

自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信托计划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通过公告修改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主体内容的相关表述。

 

 

 

请受益人根据对上述表决事项所持之赞成或反对意见在相应的表决栏内作“√”标识。

 

受益人签名:                    

 

附件三

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文件修改的议案表决书

 

表决内容

赞成

反对

自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信托计划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由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通过公告修改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主体内容的相关表述。

 

 


请受益人根据对上述表决事项所持之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在相应的表决栏内作“√”标识。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 益 人 公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