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0|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被废止。
经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研究和风险测试,并征求了各投资顾问、经纪业务服务商和保管银行的专业意见,我司目前管理的十四个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详见下表)的投资比例限制将作出相应调整。原信托文本中规定的: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现调整为: 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3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30%。
此项调整将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我们已将上述变更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呈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顾问、保管银行、经纪业务服务商。我司保留再次调整该项限制的可能。如有调整,将在实施前2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上各方,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望广大委托人及受益人周知。我们将继续秉承专业的投资理念为广大客户服务。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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