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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原则

2009-06-11|平安信托

一、合法原则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即合法原则。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信托活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活动的某些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例如,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范围,担任受托人的资格等都有限制,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信托实务中,由于我国信托法律、法规目前还很不完善,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方面,还应当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对金融机构从事相关信托业务的规定。

二、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充分、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信托活动,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自愿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信托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虚假的意思表示或者受欺诈、胁迫而表达的意思,均属无效;其次,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志自由,有权依法进行信托活动,例如,委托人是否设立信托,受托人是否接受信托,受益人是否接受信托受益权,都有权依法自愿决定,其他人无权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又称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公平的观念,公正、合理地实施信托活动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道德观念,它与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是一致的,从信托的起源来看,信托制度就是以公平、正义和良心为基本准则的衡平法发展起来的,以弥补、纠正普通法的缺陷或不足。因此,从事信托活动特别强调公平、正义,防止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实质上不公平、不符合正义的行为。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当事人的真实一直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可以依法撤消。同时,公平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处理信托纠纷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观念,使纠纷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符合正义的理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以真诚的善意从事信托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方式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不得故意规避法律和信托文件。一方面,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井获得法律、信托文件规定的报酬或者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应当以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隐瞒,不得背叛委托人的信任,更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利益,都利用国家强制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包括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托活动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共政策,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也是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