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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公告

2014-11-05|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我司于2011年11月21日发起设立了“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已经同意《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并与我司签订了《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重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第13.1(1)、13.1(3)及信托计划说明书1.1.2关于投资范、投资限制约定如下:
(一)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监管部门批准发行或上市的金融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创业板市场)、债券、期货、权证、回购及基金、其他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委托人公告后可进行投资。前述投资品种的投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投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范围进行限制。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可协商修改投资范围,但需提前二十个交易日向委托人定向公告。
(二)投资限制
        (i)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5%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证券不超过其总发行规模5% ;本信托参与新股申购、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如因参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股票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应于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调整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ii)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ST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5% ,投资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经委托人代表申请,受托人可酌情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iii) 本信托持有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单一股票的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5%;本信托持有的全部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总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但经委托人代表申请,受托人有权酌情调整。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iv)本信托持有的全部权证,其总投资总额(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3% 。但经委托人代表申请,受托人有权酌情调整。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v)本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严格遵守上述投资限制,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受托人应于投资比例超限当天或次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
    (vi)本信托不得投资于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股票;
    (vii)本信托如投资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委托人代表、受托人、保管银行对相关投资限制协商一致后另行约定,并定向向委托人公告;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22.1对信托计划投资运作进行风险揭示。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委托人代表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修改,我司作为受托人拟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的方式对信托计划文件的修改事项进行表决。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9】日

二、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表决方式

三、提请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的议案(同附件一)
      (一)、信托合同第十三条13.1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1.1.2中增加“股指期货”。“回购”仅限定为“国债逆回购”
      (二)、信托合同第十三条13.3款中增加如下条款:
       (viii)、本信托计划仅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ix)、本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并遵守中国银监会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
       (x)、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信托计划文件关于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如有)。
    (三)、信托合同第十五条15.1增加如下内容:
      (11)、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之前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四)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22.1(8)、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增加如下风险揭示内容:
      尽管受托人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但信托计划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及股指期货的实际投资运作均需取得监管部门另行同意后方可实际进行,在监管部门批准受托人直接实际投资股指期货运作事宜前,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中虽然包含股指期货,但信托计划不会实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运作。在信托计划实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有:
     I.受托人并非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即期货经纪人)之客户的身份参与期货交易,可能存在因期货经纪人违规经营、管理疏忽、资金能力出现问题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
     II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制度并保留调整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权限,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可能因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不足而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措施,进而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这种不足不一定是信托计划的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不足造成的;为及时缴纳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信托计划可能紧急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在上述情况下,该部分信托财产的变现可能并非以最优价格进行,从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III.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一旦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被强制平仓,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IV.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可能被交易所自动撮合成交,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V.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且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套利额度仅自获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规定期限的,信托计划需要重新申请额度,信托计划可能因未能及时取得或未能及时足额取得本信托计划所需的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而无法按投资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从而无法达到套期保值或套利的目的,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VI.股指期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虽然本信托计划仅以套利和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期货交易本身的杠杆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对股指期货的投资遭到重大损失。
    VII尽管本类信托可以通过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方式与证券投资中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对冲,但信托无法做到完全对冲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从而无法完全避免因证券投资的系统系风险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
(五)、增加《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指期货类信托产品风险揭示书》(见附件四)供签署。

四、参加会议的对象
     2014年【 12 】月【 19 】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受益人。
     如某受益人在该日之前已向受托人寄送议案表决书,但于该日之前赎回所持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的,则该受益人成功赎回的信托单位不再计入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受益人在该日是否持有信托单位及其持有信托单位的份数以受托人的登记为准。

五、表决方式
     1、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填写议案表决书(见附件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填写议案表决书(见附件二),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份,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2、受益人请于2014年【 12 】月【 19 】日以前(含2014年【 12 】月【 19 】日)将上述文件直接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我司,如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 12 】月【 19 】日前邮寄至我司的,受益人可先通过扫描/传真方式发送至我司,后续再补寄原件至我司。
     3、受益人如对上述表决事项持赞成或反对意见,请在相应的表决栏内作“√”标识;表决栏双选或未选的议案表决书,将被视为弃权,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4、超过2014年【 12 】月【 19 】日未送达至我司的议案表决书或未能签名的议案表决书,视作无效票处理,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六、表决书回收方式
       表决书按受托人指定方式回收。

七、议事规则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本次会议的表决规则及决议通过规则如下:
    1、 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 受益人大会需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3、 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信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议案通过。

八、特别事项说明
本次受益人大会就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的相关事宜表决通过后,自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满【1】个月之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即便监管部门已另行同意信托计划股指期货账户的开立及股指期货实际投资运作相关事宜,信托计划亦暂不实际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受益人有权在过渡期间内按照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自过渡期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信托计划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运作事宜,此时,因信托计划实际进行或不进行股指期货投资运作而产生的风险或可能导致的投资运作收益波动由届时存续的受益人自行承担。

九、咨询电话
       李洁:021-38637933
       戴滢珂:0755-22627653
       唐泰凌:021-38630414

特此公告!并感谢您对我司的一贯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