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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蕴52期(中欧瑞博四期消费科技行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消最低认购金额门槛的公告

2016-06-15|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作为“金蕴52期(中欧瑞博四期消费科技行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或“受托人”)根据《金蕴52期(中欧瑞博四期消费科技行业)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金蕴52期(中欧瑞博四期消费科技行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金蕴52期(中欧瑞博四期消费科技行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信托计划文件中对于信托单位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约定,但委托人仍需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及人数的要求。

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