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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景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初始管理费的公告

2018-10-08|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作为“平安财富·投资精英之景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初始管理费为认购金额的1%(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改为“认购费为认购金额的1%(经受托人和代销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减免),认购费由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代为支付给代销机构”,整体信托费用保持不变,以保证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受影响。

     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