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把信托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1年4月28日《信托法》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信托作为金融制度之一,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将自己的财产放到别人即受托人的名下去管理和安排”,以便可以更加灵活、更加有效、更加安全地管理和安排财产。
信托设立包含很多环节,“生效”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关于信托的生效条件,以下几点要记好哦~
1、一个信托生效,通常需要包含哪些要件?
信托的生效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信托当事人生效要件;二是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三是信托行为生效要件;四是信托目的生效要件。
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设立有效的信托,且不同信托产品的政策法规还对受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规则;
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也包括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同时委托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需合法,委托人对财产必须具有占用与支配权;
有效的信托行为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
信托目的也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信托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二是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2、信托文件需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明确不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在信托产品违约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不同主体追责。
3、《信托合同》签署是否意味着信托产品成立?
不是。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账户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荐、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4、哪些情况下,信托设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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