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6|平安信托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办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信托计划情况简介;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集合信托计划的保障方式;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所采取的的监控手段;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和管理责任;风险特别提示;认购事项说明;其他认为需要推介披露的内容。
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推介和设立情况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
单一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可就信托项目的生效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a. 定期报告
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情况表。办理贷款或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或贷款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单一信托项目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b. 临时信息披露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c. 清算报告
信托终止后,项目责任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信托项目基本情况、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和管理、信托项目的终止与清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和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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