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平安信托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而慈善信托文件中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一是设立程序更复杂,除了和其他信托一样,需要书面签订合同确定有关信托的各类事项之外,还需要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签订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是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对受托人的条件作了限制,委托人仅能指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个人不能作为受托人。
三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四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本文来源于用益信托网【http://www.yanglee.com/research/newsdetail.aspx?id=100055372897511&NodeCode=105023006001】。本材料所涵括的信息,仅供参考和交流研讨使用,本公司对本材料所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代表本公司立场和判断。
本文包含的所有材料、文本、文章和信息的版权均为平安信托的财产,经平安信托授权签字人允许后方可复制。特此认可第三方资料的版权及第三方在该版权项下的权利。其他不属于第三方拥有的资料及相关资料汇编的版权应始终归属平安信托所有。未经平安信托授权签字人书面同意,除代表平安信托用于商业用途外,不得复制或使用。版权所有.平安信托。
报告所引用信息和数据均来源于公开资料(wind数据等公开平台),本公司力求报告内容和引用资料、数据的客观与公正,但不对所引用资料、数据本身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文件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针对任何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订立任何交易或采用任何对冲、交易和投资的要约、推荐或建议。本文件只作一般评估,并未考虑任何特定人士或群体的具体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特定需求等,亦非专为任何特定人士或群体编制。
本公司力求材料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及相关建议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确定性的判断。不应视为要约、招揽、邀请、宣传、诱使或其他任何建议或推荐,并不能仅依此文而取代行使独立判断,也不构成任何承诺。平安信托不对因使用此报告而引致的损失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