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7|平安信托
在群雄逐鹿的泛资产管理时代,信托较高的投资门槛将大部分客户拒之门外。 所以即使它的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但大家对信托认知程度还不是很高,总给人一种遥不可及的“高冷”感,认为它是属于理财产品中高富帅级别。
但你知道吗?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欧美/日本等国,信托业却是很发达的。信托资产对GDP的占比超过了100%,但是在中国,即使如今信托业风光无限,它的占比也不过才10%左右而已,信托业远远没有发挥出它应该发挥的社会作用。其实,早些时候,信托的门槛并没有这么高,只是2007年,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合格投资人变成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财产及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平信君这就来为大家揭秘,为啥理财圈的“高富帅”,信托投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在中国的大多数一线城市里,拥有一百万资产的人或许很多,但是能以100万现金做投资的人群,则是每个金融机构心中的优质客户,所以信托寻找的投资者,是小占比的“优中选优”,虽然无疑会加大开拓市场的难度,但这绝对不是哪家信托公司在做“资产歧视”,而是监管使然。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监管部门会有这样一个要求呢?
这还要从信托的“身世”说起,信托公司大都脱胎于银行,没有银行的网点资源,但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甚至在客户来源上一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减少同质化竞争,让信托公司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所以,监管层规定一个信托计划100万-300万的自然人名额只有50个,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目前,国内集合信托产品还处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阶段,往往是信托公司寻找到一个项目,该项目需要融资,就由信托公司来设计产品,通过增信措施确定还款来源。相对来说,它还是一个融资为主导的产品。
也正因此,在当前,设置100万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为了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来说,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但是“成熟”是一个定性的衡量标准,是不是有过基金、股票投资经历就算成熟,这很难界定,但是资金量却是一个可以定量的标准。简单来说,有100万现金进行投资的人,其拥有的不动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价值可能是100万的好几倍,万一产品遭遇不可测风险,其生活也能得到保障。
而且相较于5万入门的银行理财,信托这种理财产品中的“高富帅”,它又有哪些制度优势呢?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最后,平信君想和大家说的是,信托的实力已今非昔比了。目前主流信托公司注册资金均已增加到20-100亿,实力已远超一般银行。所以,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处置风险。相信这么靠谱的TA一定可以成为投资者们积累财富的“不二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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