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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 合法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2022-12-08|平安信托

2022年1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请了解以下相关规定:


1、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2、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经个人同意,目的合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3、信用信息的查询应经个人同意,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4、信息主体可以合理提出异议和投诉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5、谨防收费骗局

信息主体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有偿提供征信异议、投诉服务的,都是诈骗。《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珍爱信用记录、合理合法维权、谨防“征信修复”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