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3|平安信托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十年来,《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市场上出现了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服务”。征信真的可以修复吗?根据《条例》的规定,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征信报告作为当前最主要的征信产品,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如果信息主体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征信异议,要求更正。
不收取!信息主体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有偿提供征信异议、投诉服务的,都是诈骗。
不会!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如结清逾期贷款、履行代偿义务等)之日起五年,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五年后不良记录将不再显示在信用报告中。
“信用信息修复”和“征信修复”不是一回事
202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不法机构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将《办法》中“信用信息修复”偷换成“征信修复”,以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从事诈骗活动。
套路一: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
这类骗局利用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的误解,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代理、咨询”等名义发布广告、办理业务,教唆信息主体用“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或伪造证据材料进行投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通常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案例:张某因疏忽发生贷款逾期,找银行咨询、沟通,寻求删除不良记录未果后,在网上找到一家所谓“征信修复”的机构,并按要求将1万元定金、一张自己实名办理的手机电话卡和一张银行卡交给这家机构,约定事成之后再付2万元。
一个月后,该机构告诉张某征信逾期已修复成功,还发来信用报告截图,要求张某付清全部余款。张某随即将事先承诺的余款转给该机构。但后来张某查询信用报告时发现有关信息根本没有修复,于是再次联系该机构讨要说法,才发现对方已“失踪”。
这类骗局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景为由,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实则为骗取加盟代理费。所谓培训的核心内容就是教人通过伪造证据欺骗金融机构,试图达到删除逾期记录的目的。
案例:某机构发布广告声称拥有独家修复技术,其加盟商只要能招揽到客户,客户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统一便可由总部负责修复,且承诺每成功办理一笔修复业务,加盟商即可获得40%的提成。宋某受此广告欺骗,向所谓的修复机构总部交纳了十万元加盟费用,但随后并无“征信修复”技术可以学习且从未成功办理过“征信修复”,宋某意识到上当受骗后立即报警,但已悔之晚矣。
套路三:骗取个人敏感信息
这类骗局在办理“征信修复”过程中,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重要敏感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冒名网贷,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案例:广东某团伙通过制作非法“征信修复”广告网页投放广告,以“征信铲单”、“洗白”为噱头,诱使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信息主体登录填写“征信修复”申请,借此窃取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倒卖给多个诈骗团伙,导致大批信息主体遭到严重损失。
这类骗局主要利用信息主体急于对征信进行修复的心理弱点,伪装成金融机构甚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份子不再简单地骗取“征信修复”的费用,而是通过给信息主体设下圈套,一步步骗取信息主体大额的钱财。
案例:王女士接到一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某支付平台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因平时向银行贷款产生了征信风险,需立即联络监管部门消除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这名来电人员引导她通过交友软件添加到一名自称来自“国家银保监会”的男子进行视频指导。该男子穿戴正式,还出示了个人姓名、工号等,而且说辞专业,能说出王女士在何时何地申请过贷款,让王女士对他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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