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是我国第十一个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辨别、防范、远离非法集资,远离洗钱犯罪,守护幸福生活。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5、非法集资与洗钱罪的关系
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构成洗钱罪。
6、相关案例
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处理)为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
洗钱犯罪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应朱某要求,在明知朱某实际控制的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并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
案例警示: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个人应警惕诈骗、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辨别、防范非法集资,远离洗钱犯罪。
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您被犯罪分子利用,保护自身利益,请警惕诈骗、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请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身份识别:
1.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如实登记您的姓名、职业、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注:案件信息源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