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平安!
首页> 产品公告

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调整公告

2015-12-29|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或“受托人”)的信任并加入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根据《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现受托人拟将本信托项下A类和I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由“12个月”调整为“3个月”,并将A类及I类信托单位的后端管理费率调整为1.5%。
针对上述修改,受托人将相应调整《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调整内容如下:
一、《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调整内容如下:
1、原《信托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47项中规定:
赎回封闭期:指本信托计划对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的A类和I类信托单位设置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确认该等信托单位成功认购的开放日起的12个月。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仍可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但委托人在赎回封闭期内提前赎回该类信托单位,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后端管理费。
现调整为:
赎回封闭期:指本信托计划对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的A类和I类信托单位设置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确认该等信托单位成功认购的开放日起的3个月。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仍可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但委托人在赎回封闭期内提前赎回该类信托单位,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后端管理费。
 
2、原《信托合同》第22.1条第(8)款第(ii)项中规定:
本信托计划就A类和I类信托单位的赎回设置赎回封闭期12个月。若A类和I类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须缴付后端管理费,该等安排增加受益人的赎回成本,可能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本信托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接受开放赎回,如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存在本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后继续下跌的风险;且因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存在导致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现调整为:
本信托计划就A类和I类信托单位的赎回设置赎回封闭期3个月。若A类和I类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须缴付后端管理费,该等安排增加受益人的赎回成本,可能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本信托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接受开放赎回,如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存在本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后继续下跌的风险;且因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存在导致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二、《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调整内容如下:
1、原《信托计划说明书》第1.10.2项规定:
本信托分为A类、B类及I类信托单位。相关要素如下表所示(以下表格中的要素列举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见信托合同并以信托合同的表述为准):

信托单位类别
A类信托单位
B类信托单位
I类信托单位
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壹佰】万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仅供受托人管理的其它信托产品认购)
初始管理费(每次)
1%(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1%(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后端管理费(每次)
【3】%(赎回封闭期内前【6】个月)
【1.5】%(赎回封闭期内后【6】个月)
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3】%(赎回封闭期内前【6】个月)
【1.5】%(赎回封闭期内后【6】个月)
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固定管理费(每年)
【1.8】%
【1.8】%
【1.5】%
浮动管理费及特定信托利益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保管费(每年)
【0.10】%
【0.10】%
【0.10】%

(上述费率除初始管理费、后端管理费为一次性费用外,均为年费率。)
受托人可酌情分别降低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管理费率、调整收取方式,但须在正式进行以上调整前至少提前一个开放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公告后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受托人调整某一类别信托单位的费率结构时,应保证本信托全体受益人利益不因该调整遭受损失。
现修改为:
本信托分为A类、B类及I类信托单位。相关要素如下表所示(以下表格中的要素列举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见信托合同并以信托合同的表述为准):

信托单位类别
A类信托单位
B类信托单位
I类信托单位
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壹佰】万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仅供受托人管理的其它信托产品认购)
初始管理费(每次)
1%(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1%(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后端管理费(每次)
【1.5】%(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1.5】%(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
固定管理费(每年)
【1.8】%
【1.8】%
【1.5】%
浮动管理费及特定信托利益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净值创新高时超额收益的20%
保管费(每年)
【0.10】%
【0.10】%
【0.10】%

(上述费率除初始管理费、后端管理费为一次性费用外,均为年费率。)
受托人可酌情分别降低各类信托单位对应的管理费率、调整收取方式,但须在正式进行以上调整前至少提前一个开放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公告后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受托人调整某一类别信托单位的费率结构时,应保证本信托全体受益人利益不因该调整遭受损失。
 
2、原《信托计划说明书》第2.5.1项和第2.5.2项中规定:
2.5.1赎回封闭期
投资者在推介期内认购的A类、I类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2】月内为该等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和追加认购的A类、I类信托单位,在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追加认购开放日起的【12】个月内为该等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仍可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但委托人在赎回封闭期内提前赎回该类信托单位,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后端管理费。信托利益分配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不设赎回封闭期。受托人可酌情调整赎回封闭期的期限,但应提前一个开放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2.5.2信托单位赎回时的后端管理费
在赎回封闭期内及赎回封闭期满后的信托单位均可以赎回。但A类、I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前【6】个月(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起至满【6】个月之日的期间)申请赎回,须按照3%的后端管理费率交纳后端管理费 (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A类、I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后【6】个月(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起满【6】个月之日起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起满【12】个月之日的期间)申请赎回,须按照【1.5】%的后端管理费率交纳后端管理费 (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该费用由受托人直接扣收并归受托人所有。经受托人同意后,A类、I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申请赎回无需交纳后端管理费。受益人申请赎回已超出赎回封闭期的A类、I类信托单位的后端管理费率为零。
针对每份信托合同而言,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后端管理费=受益人申请赎回的某类别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T日)该类别信托单位净值×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后端管理费率
现调整为:
2.5.1 赎回封闭期
投资者在推介期内认购的A类、I类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为该等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和追加认购的A类、I类信托单位,在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追加认购开放日起的【3】个月内为该等信托单位的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仍可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认购/追加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但委托人在赎回封闭期内提前赎回该类信托单位,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后端管理费。信托利益分配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不设赎回封闭期。受托人可酌情调整赎回封闭期的期限,但应提前一个开放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2.5.2 信托单位赎回时的后端管理费
在赎回封闭期内及赎回封闭期满后的信托单位均可以赎回。但A类、I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申请赎回,须按照1.5%的后端管理费率交纳后端管理费 (经受托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免),该费用由受托人直接扣收并归受托人所有。经受托人同意后,A类、I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申请赎回无需交纳后端管理费。受益人申请赎回已超出赎回封闭期的A类、I类信托单位的后端管理费率为零。
针对每份信托合同而言,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后端管理费=受益人申请赎回的某类别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T日)该类别信托单位净值×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后端管理费率
 
三、《平安财富*对冲精英之灵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调整内容如下:
原《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揭示的特别风险中,“流动性风险”中规定: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信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受益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①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②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信托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信托计划就A类和I类信托单位的赎回设置赎回封闭期12个月,赎回封闭期较长。若A类和I类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须缴付后端管理费,该等安排增加受益人的赎回成本,可能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本信托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接受开放赎回,如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存在本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后继续下跌的风险;且因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存在导致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现调整为: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信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受益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①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②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信托计划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本信托计划就A类和I类信托单位的赎回设置赎回封闭期3个月,赎回封闭期较长。若A类和I类受益人在赎回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须缴付后端管理费,该等安排增加受益人的赎回成本,可能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本信托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接受开放赎回,如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存在本信托净值跌破预警线后继续下跌的风险;且因投资者无法随时赎回,存在导致投资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上述调整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