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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朱雀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调整信托单位最低认购金额的公告

2017-11-08|平安信托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作为“平安财富*朱雀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根据《平安财富*朱雀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10.4条:受托人有权对各类别信托单位的最低认购金额、费率结构、收费标准等条件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二十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公告”之规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后,取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A类信托单位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约定,但委托人仍需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贵司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8日